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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8/23 9:18:55
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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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型货车存在“大吨小标”现象由来已久,近两年来的治理历程可谓艰难。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公安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拟进一步加强车辆生产和登记管理,提高轻型货车安全技术性能。此外,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自今年9月1日起,全国在用货车年检时将开始空车称重,意味着超标车辆不能再上路运营。
两项重磅政策再度将轻型货车“大吨小标”治理推向深入。本报邀请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有关专家,从生产、应用两端解读政策内容要点,分析行业应对举措,研判市场发展趋势,为轻型货车“大吨小标”治理建言献策。
生产端:
加深登记管理 提高多项技术要求
01.对轻型货车提出哪些安全技术新要求?
根据《征求意见稿》,总质量超过3.5吨的轻型货车也就是业内常称的蓝牌轻卡,技术参数须满足:发动机(柴油)排量不大于2.5升(冷藏车除外)、货厢内宽尺寸不得大于2100毫米、轮胎负荷不大于总质量的1.4倍、轮胎名义断面宽度不超过7英尺或者不超过195毫米。对不符合车辆结构、参数配置要求的新产品,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不予公告。除冷藏车外,对不符合发动机排量要求的在产产品,《征求意见稿》要求生产企业应立即停止生产,相关机构立即停止接收相关产品合格证信息。
值得一提的是,在发动机排量要求方面,冷藏车是个特例。据了解,冷藏车运输的多为医药用品、海鲜、肉类、奶类等关系民生的物品,对温控要求比较苛刻,在运输过程中制冷主要靠消耗发动机功率来实现,因此发动机排量并未限制在2.5升以下。
02.对车企提出了哪些主体责任要求?
车辆生产企业是产品安全质量和生产一致性的责任主体。《征求意见稿》对轻型货车生产企业作出诸多要求,如生产企业应确保合格证载明的信息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简称《公告》)产品技术参数以及产品实际技术参数一致,不得销售尚未传送合格证电子信息的机动车;严禁为同一机动车配发不同《公告》型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严禁对检验不合格、不符合生产一致性要求的车辆出具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
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该政策发布实施后,如生产企业仍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大吨小标”产品、“一车双证”等违规行为的,一经确认将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并责令企业收回违规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刑事责任。
03.今后轻型货车登记管理怎么做?
根据《征求意见稿》,今后各地在办理轻型货车登记时,将重点核对轻型货车整备质量与检验合格报告、《公告》和合格证记载的整备质量数值,严禁为“大吨小标”车辆办理登记。对发现外观与《公告》明显不符、安全装置配备不齐全、轻型货车整备质量存在严重违规嫌疑的,按规定开展现场调查。对调查确认违规生产的车辆,通过信息系统上报违规机动车产品。
对发现检验机构为违规车辆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有关部门撤销资质认定证书;对“大吨小标”货车和非法改装客车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交通事故的,依法追究违规生产、销售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04.在用“大吨小标”轻型货车如何处理?
《征求意见稿》中涉及蓝牌轻卡的全新技术要求,不仅关系到今后蓝牌轻卡产品的规范和发展方向,也关系到市场上不合规蓝牌轻卡产品的去向问题,还关系到新规正式实施之前车企已经生产出来(或正在制造)、经销商正在销售(或库存)的不符合新规的产品如何处理等问题。
对此,《征求意见稿》已经给出了初步处理方案:发动机排量超出2.5升、而其他方面均符合新规要求的车辆,生产过渡期可延长到2022年3月31日;对新政策实施前已生产并已上传合格证、但不符合新规要求的库存产品,生产企业可提出库存延期销售申请,经核实、公示后,可给予一定延期销售期限。
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生产企业对违规生产销售的“大吨小标”轻型货车,积极进行整改或回收。对在用“大吨小标”轻型货车符合中型货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由生产企业组织重新整备转改。
应用端:
年检“空车称重”超标车辆禁止上路
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要求,今年9月1日起,轻型货车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整备质量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相符,误差不超过±3%或±100千克。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2015年3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轻型货车空车质量与注册登记时记载的质量相比,误差不超过±10%或±200千克,并且明确要求轻型货车的空车质量应小于4.5吨。这意味着,今后空车质量超标的轻型货车将不能再上路运营。
01.“空车称重”应如何层层落实?
“实施空车质量检验,是面向空车质量超标的货运车辆采取的重要措施,特别是业内高度关注的‘大吨小标’问题。”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副会长吴东风告诉记者,落实“空车称重”政策,首先要对汽车生产企业加强管控,从源头把住关口,杜绝超标车辆出厂、上市;其次要强化运输生产源头管控,把住货场、停车场、运输企业、公路收费站等源头,落实运输经营者主体责任,严管严罚严处;再者要把住机动车检验检测关口,强化质量体系监管和虚假检测行为查处。
“对轻型货车治理应该纲举目张、管住源头,控制好上路运行车辆的动态监管,卡住机动车检验检测的弄虚作假,让超标车辆不能上路、不敢上路。”吴东风说。
02.对新能源物流车是否一视同仁?
“因动力电池特性和技术原因,电动货车自重往往高于同类型的燃油货车。目前按轻型货车空车总质量上限为4.5吨来看,电动货车在有效载质量上处于劣势。”一位新能源物流车租赁企业代表告诉记者,电动轻型货车在进入市场初期,不排除存在车辆自重和行驶证登记信息不一致的情况,新规出台后按照新标准执行,大量旧车后续能否通过年审存疑,对于正常手续购买持有车辆的企业和个人会有很大影响。
“建议相关主管部门能对电动轻型货车放宽一定自重限制,比如作出单独政策要求、推广换电车型实现动力电池换装等。”吴东风说。
□ 链接
2020年以来,相关主管部门加快出台相关政策法规,轻型货车“大吨小标”治理进一步深化。
· 2020年4月
国务院安委会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要求严格落实治超“一超四罚”措施,2022年基本消除货车非法改装、“大吨小标”等违法违规突出问题。
· 2020年7月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自2020年7月至2021年5月组织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大吨小标”“百吨王”等违法违规行为。
· 2020年11月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联合约谈某车企,对轻型货车“大吨小标”违规生产销售问题进行追究,责令生产企业立即收回整改同型号隐患车辆。
· 2020年12月
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加大对轻型货车“大吨小标”等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
· 2021年1月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于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明确空车质量检验要求,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第9个月开始实施。
· 2021年8月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公开征求对《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拟发布轻型货车相关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