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登录
时间:2022/3/15 10:23:20
来源:原创
点击:
导读
1、上海汪凯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6月收受上海鹤凡油品有限公司开具的7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证实虚开,你公司已将上述发票通过认证并已抵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对你公司收受上海鹤凡油品有限公司开具的70份增值税发票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追缴你公司2017年6月增值税446,882.16元,2017年7月增值税 207,777.83元,2017年8月增值税463,504.39元,共计1,118,164.38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文的规定,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8,032.93元。
3、根据《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提高本市城市教育费附加征收率的通知》(沪税地[1993]79号)文的规定,追缴教育费附加33,544.92元。
4、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1]10号)文的规定,追缴地方教育附加22,363.29元。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应补税款按每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2、上海灿崇物流有限公司:2019年7月26日至2019年12月30日,你单位在未有真实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75份,金额合计26,648,458.60元,税额合计3,464,299.4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开具的上述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增值税发票,认定为虚开。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3、上海卡邺物流有限公司:2017年7月至10月,你单位在未有真实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89份,金额合计33,725,829.95元,税额合计3,709,841.3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开具的上述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增值税发票,认定为虚开。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4、上海戴中物流有限公司:2017年6月至2017年7月,你单位在未有真实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87份,金额合计7,796,135.18元,税额合计857,574.8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开具的上述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增值税发票,认定为虚开。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5、上海良羡物流有限公司:2017年4月至10月,你单位在未有真实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01份,金额合计77,088,385.11元,税额合计8,479,722.1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开具的上述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增值税发票,认定为虚开。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6、上海欢超物流有限公司:2016年12月7日至2017年5月5日,你单位在未有真实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73份,金额合计21,820,465.26元,税额合计2,400,251.0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开具的上述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增值税发票,认定为虚开。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7、上海湜胺物流有限公司:2017年8月22日至2018年1月3日,你单位在未有真实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41份,金额合计51,302,623.36元,税额合计5,643,288.0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开具的上述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增值税发票,认定为虚开。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8、上海柃荡物流有限公司: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12月30日,你单位在未有真实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39份,金额合计
39,318,273.27元,税额合计4,325,009.8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开具的上述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增值税发票,认定为虚开。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9、上海艾旭物流有限公司:2017年3月至6月,你单位在未有真实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32份,金额合计48,803,730.96元,税额合计5,368,410.1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开具的上述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增值税发票,认定为虚开。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10、上海怡寰物流有限公司:2017年4月至7月,你单位在未有真实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77份,金额合计40,559,449.84元,税额合计4,461,539.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开具的上述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增值税发票,认定为虚开。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11、上海量泊物流有限公司:2017年3月至6月,你单位在未有真实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32份,金额合计47,808,426.49元,税额合计5,258,926.8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开具的上述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增值税发票,认定为虚开。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12、上海路允物流有限公司: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你单位在未有真实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85份,金额合计54,072,540.14元,税额合计5,947,979.1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开具的上述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增值税发票,认定为虚开。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13、上海铭臣物流有限公司:2017年4月至7月,你单位在未有真实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83份,金额合计43,934,566.63元,税额合计4,832,802.6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开具的上述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增值税发票,认定为虚开。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一、网络货运平台涉税风险
网络货运平台的涉税风险主要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没有真实交易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理应受到相应的制裁,本文在此不再展开论述。本文试图对有真实交易背景下的网络货运平台的涉税风险问题进行进行论述。
本文所谈的真实交易背景,主要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是,真实交易存在于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网络货运平台主要就是为此进行了业务流程的载入,并开具了相应了发票;另一种是托运人和网络货运平台之间有真实的交易,但实际发生的交易与网络货运平台载入的业务存在出入。
(一)实际承运人的问题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托运人和网络货运平台,网络货运平台和实际承运人之间是两个货物运输关系。但实务过程中,实际承运人往往有异化现象,这里的实际承运人异化现象往往有两类,一类是实际承运人系托运人自己原有的车队;另一类是实际承运人系托运人自己联系的个人司机,托运人让上述货运司机在网络货运平台注册为用户,但实际业务系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自行交接完成,只是在网络货运平台作了系统录入,并由网络货运平台为托运人开具了货运发票。而不少网络货运平台为了迎合托运人的需求,亦明知或默许了上述的方式。
而在实际操作中,甚至会出现已经发生了货物运输业务后,补录货运司机的注册信息等情形,而基于平台的数据化管理,上述行为在网络货物平台系统上留有痕迹,而一旦查实上述行为,网络货运平台的该行为可能被认为仅仅起了居间撮合的作用,将成为《暂行办法》规定的“网络货运不包括仅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之禁止行为,涉嫌交易不真实的问题。
(二)货物运输的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问题
按照《暂行办法》第十条“网络货运经营者和实际承运人应当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一致”以及第十八规定“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对运输、交易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不得虚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因此,对于网络货运平台,其对货物运输业务的真实性要予以保障,而不仅仅只是作形式上的审查。
但在实务中,网络运输平台往往疏于对运输、交易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因此,即使在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也容易出现运输货物与网络货运平台录入的信息不一致的情况,亦会出现相应的涉税风险。
(三)发票问题
发票环节是网络货运平台的关键环节,且由于很多网络货运平台能够享受到地方财政奖励政策,在实际业务操作中,一些网络货运平台往往沦为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工具。而开具发票,必须要保证业务的真实性,但如网络货运平台对运输、交易的过程缺乏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只是根据托运人或实际承运人输入的货物信息开具发票,往往会出现实际运输的货物与网络货运平台记录的不一致之情形,甚至会出现托运人、实际承运人进行补录之情形。
如果网络货平台实际不参与货物的运输,而只是在平台上作了相应的记录处理,而这些情形一旦被查实,网络运输平台往往就面临税务风险,甚至有刑事风险。
(四)资金问题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应当由网络货运平台与托运人签订合同,实际委托承运人进行运输,并由网络货运平台与实际承运人完成结算。而实际中由于网络货运平台结算具有滞后性,如本文前面所述的实际承运人,比如托运人自己找的个体司机,在其实际完成运输货物之后,会要求货主立即支付运输费用。托运人往往先行支付了运输费用,而在此种情形下,一般会出现两种情形,一种是,在托运人已经支付网络货运平台运输费的情况下,会导致形成资金回流现象;另一种是,托运人没有支付网络货运平台运输费用,两方之间往往只约定了手续费,即只支付了手续费,这些情形给网络货运平台造成相应的涉税风险。
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