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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4/18 15:09:10
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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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推动物流行业步入了数字经济的新时代,特别是网络货运业态的出现使物流组织链条缩短,物流业务的数字化为网络货运平台建立信用体系创造了条件,以平台交易数据为核心的多层次信用体系正逐步建立。
2019年9月,交通运输部相继出台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及三项工作指南,对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共享信用数据、创新信用服务作出了明确规定。企业对建立信用档案、创新信用服务产品的诉求逐步增强。
2020年4月,中物联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分会牵头制定团体标准《网络货运平台实际承运人信用评价指标》以及与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联合牵头起草团体标准《网络货运平台运单验证要素和管理要求》。其中,《网络货运平台实际承运人信用评价指标》是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明确实际承运人准入退出机制、建立对实际承运人的信用评价体系的有效指导性标准,对降低企业内部管理风险,维持市场秩序有着积极作用。同时,为网络货运经营者未来拓展与实际承运人相关的金融、保险业务奠定坚实的数据基础。
2021年12月,由中物联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分会牵头制定团体标准《网络货运平台实际承运人信用评价体系》和《网络货运平台业务数据验证》已正式发布。
对部分网络货运平台信用能力评价指标进行综合分析后,可以看到其在信用能力建设方面仍存在大量隐患。
一是缺乏信用记录与信用认证,难以获取交易对象的信用情况,或无法确认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因而导致平台交易效率下降,并产生资源浪费。
二是网络货运平台现阶段对失信的处罚和守信的奖励机制不够完善,失信成本低,又缺乏对守信行为的激励,使一部分使用者存机心理,交易纠纷时有出现。
以上问题为恶性事件的发生埋下了一系列的隐患,极大可能会阻碍网络货运平台的持续健康发展,推动网络货运平台稳定增长、加快建设信用能力已经成为核心要求。那么,具体要如何做呢?
01
资质登记与审核
对于托运人而言,网络货运平台在其注册时,需要按照流程登记基本信息托运人为法人时,登记信息包括托运人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统一的社会信息代码、联系人、联系方式、通信地址等,并保留营业执照的扫描部分;托运为自然人时,登记信息包括托运人的姓名、有效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有效证书的扫描副本应予以保留。平台在托运人上传信息后,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托运人方可成功注册。若托运人资质审核未通过,则平台限制托运人在平台上发布货源信息和查找车源的权限。
对于承运人而言,实际承运人需要上传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承运人的基本信息、道路运输的许可证号、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机动车驾驶许可证以及车辆基本信息。同样,平台对承运人所上传信息进行审核,核实后保留相关有效证件的扫描文档,以建立档案便于管理。若承运人资质审核未通过,则平台限制承运人在平台上结单承运货物和搜索货源的权限。
02
信用信息管理
信用信息是信用体系的基础,直接关系到信用体系建设的完整度。
网络货运平台要积极收集托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车辆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等,分析现有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并进行数据筛选、转换、关联后,提取与信用评价相关的重要信息,对现有的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对比、完善,构建相应的信用认证和信用信息的互联共享,获得其信用情况,保证信用信息的准确、真实和完整,从而提高交易效率。
03
优化信用评价标准
建设网络货运平台信用能力,应以优化网络货运平台信用标准体系为支点逐步实现。目前,中物联已经针对物流行业中网络货运业态制定了服务能力评价指标、实际承运人信用评价指标等相关团体标准,但主要评价和应用对象仅限于网络货运平台本身及其产业链下游,对于整个网络货运行业而言,信用体系建设仍需继续完善。
网络货运行业应扩大标准适用范围并向产业链上游延伸,逐步建立针对货主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网络货运平台等主体的信用评价标准或服务标准,覆盖物流产业链各相关主体,归集市场信用信息,力争消除传统物流行业的灰色地带,建立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
04
构建信用评价体系
自2019年9月《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和配套的工作指南发布实施以来,网络货运蓬勃发展,利用网络货运大数据的优势建立信用评价体系的时机已然成熟。建立良好的信用评价体系,不仅是平台企业的需求,也越来越成为金融机构从传统质押贷款向信用贷款业务扩张的需求。
根据《交通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的信用等级评价的开展要建立行业统一信用等级的要求,网络货运平台可按照5级(AA、A、B、C、D,分别对应好、较好、一般、较差、差)评估托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信用等级,采取构建信用模型的方法,基于托运人、实际承运人和平台数据,定期为托运人、实际承运人和平台进行评估。随着网络货运平台交易次数的增加,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信用评价结果也会随之变化,实时的、动态的评级结果可以促进托运人、实际承运人和平台之间信用状况的相互了解与信任,从而推动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选择、匹配,提高网络货运平台的运作效率。
05
完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为了响应《网络货运平台实际承运人信用评价指标》的实施,网络货运平台在诚信联盟范围内开展信用信息共享工作,形成网络货运领域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红、黑名单动态数据库,对于黑名单内的托运和承运主体建立“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行业环境。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的完善,为托运人和承运人在选择交易对象时提供全面、有效的信息,降低网络货运平台的安全信用风险。
由于网络货运平台的信用评价结果是动态的,当产生信用风险时,信用共享机制及时发送警示信息,托运人、实际承运人和平台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定的措施,以降低损失。同时,问题的及时提醒与避免可增强用户对平台的信赖感,对平台的处理效率产生认同,从而有效提高平台的交易成功率。
06
建设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建设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网络货运业态的健康运行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对于一般失信行为,网络货运平台可以联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一定的处罚;对于严重的失信行为,坚决追究失信者的法律责任。
通过加大制裁力度,完善对失信的处罚和守信的奖励机制,失信成本不断增高;同时,网络货运平台对服务质量高、信用好的红名单托运和承运主体给予一定的服务优惠及表彰,扩大信息共享覆盖面,加强平台信用风险管理水平,弥补原有信用信息共享工作的不足,确保网络货运平台业务的有序开展。
正所谓“九层之台,起于累土”,信用能力是网络货运平台的底层基础,信用体系的形成直接关乎着参与方权益的保障、物流市场的治理以及平台系列增值服务的延伸,所以加速平台的信用能力打造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