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网络货运奖励政策汇总!

时间:2023/12/20 8:47:02

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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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蒙古省

1.通辽市


文件名称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支持网络货运平台产业规范健康发展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奖励政策

(一)财政支持

用好自治区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倾斜政策,依据《内蒙古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推动网络货运产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行动方案(试行)〉的通知》(内交发〔2023〕498号),将自治区下达我市的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及参照自治区设立我市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进行奖励,具体扶持奖励资金由交通、税务、财政等部门组成审核组进行核算。


(二)税务支持

税务部门支持网络货运平台为个体司机汇总代开1%增值税普通发票(司机月收入低于10万元免征1%增值税,即等同于0税率普票),解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问题,提高平台办理司机税务流程的便利度。


(三)金融支持

落实好政银企常态化对接机制,及时向金融机构推介信誉良好、有融资需求的优质网络货运企业,引导金融机构为网络货运平台企业提供便捷的金融服务和产品。


有效时间

2023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2.鄂尔多斯市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推动道路货物运输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奖励政策

(一)做大做优做强传统货运企业。推动传统货运企业规模化、规范化、集约化发展。在上一运营年度未发生安全事故的,将其年度地方财力贡献的市、旗(区)两级留成部分按98%进行奖励。(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责任部门: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二)加快培育发展网络货运。建设一批线上线下融合、具有行业和区域影响力的网络货运企业。重点提升本地网络货运企业的竞争力和影响力,实现网络货运企业数据业务回归鄂尔多斯。对月地方财力贡献的自治区、市、旗(区)三级留成部分,100万元以内,每10万元奖励9万元;100 万元(含)至300万元以内,每20万元奖励19万元; 300万元(含)以上,每50万元奖励49万元。(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三)做好网络货运信息化监测。加强监测评估,督促网络货运经营者按照“应传尽传”的原则,如实、及时、准确上传运输单据,杜绝信息乱填错填、上传虚假单据等行为,促进网络货运健康发展。对取得网络货运经营许可的企业,经年度考核合格信息化监测评估进入全国前50名的,一次性给予奖励资金50万元;进入自治区信息化监测评估排名前5名的,一次性给予奖励资金20万元,同时符合前两项条件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奖励资金全部使用自治区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网络货运产业试点)专项资金。(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四)鼓励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达标入统。对于新入库企业每户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于连续3年在库未退出的企业给5万元奖励,进一步提升企业稳定纳统的积极性和配合度。(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责任部门:市能源局、市税务局、市统局)


有效时间

2023年9月28日至2025年12月31日


3.赤峰市


文件名称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加快推动网络货运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奖励政策

(一)积极争取自治区专项资金给予我市网络货运产业扶持。


(二)对入驻网络货运产业园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


(三)协调金融机构探索运用交易流水、经营数据等方式,加大网络货运产业信贷支持力度。


(四)经营贡献奖励。将网络货运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市、旗县区两级留成部分整合为奖励资金,97%奖励给网络货运企业,3%留存属地财政专项用于支持网络货运产业发展。奖励资金的兑现以两个月为一个周期,第三个月提出申请,月底前兑现上一期奖励资金。


有效时间

2023年10月23日起施行


4.包头市


文件名称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推动网络货运产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行动方案(试行)的通知


奖励政策

(一)自治区下达的专项奖补资金(基础性资金、奖励性资金)全部用于支持网络货运产业发展,纳入全市奖补资金池统筹安排。


(二)网络货运企业对市本级财政和旗县区财政贡献部分全部奖补网络货运企业。


(三)对新引进网络货运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年产值达到5亿元以上(含5亿元)并实现入统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产值达到20亿元以上(含20亿元)并实现入统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产值达到50亿元(含50亿元)并实现入统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市、旗县区两级财政各自承担50%。


有效时间

2023年10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二、福建省

1.福州市


文件名称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长乐区关于扶持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版)》的通知


奖励政策

(一)对年度实际开票营业额和纳统营业额均达到1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按不超过企业实际开票营业额的6%,且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80%给予奖励。


(二)对年度实际开票营业额和纳统营业额均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企业实际开票营业额的6%,且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90%给予奖励。


以上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平台企业实行每月兑现,按年统算、多退少补。当企业符合奖励条件时,先行按照第一档次给予奖励;当达到下一档次奖励条件时,奖励差额部分予以一次性补足。平台企业均以2019年度同期对地方经济贡献为基数,其中2020年1月1日之前注册的企业给予其增量部分奖励。


有效时间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2.连江县


文件名称

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江县楼宇经济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奖励政策

年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根据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给予相应扶持奖励,但最高不超过主营业务收入的(无进项抵扣;若有需按比例扣减)4.8%。


有效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三、黑龙江省

1.长春市


文件名称

二道区支持网络货运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奖励政策

(一)对2023年以前(含2023年)在我区注册落户、依法缴纳税收、依法取得网络货运经营许可、接入长春市交通监管平台的网络货运企业,按照《长春市支持网络货运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扶持期限,将上级对区级的奖补资金、区级新增贡献的95%作为产业引导资金,用于支持网络货运企业发展,按企业新增贡献情况给予支持。


(二)鼓励网络货运企业自主研发网络货运智能化操作系统、监管系统等创新产品和服务,加强物流领域新技术新模式推广应用,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区级相关产业引导资金优先给予扶持。


(三)在网络货运企业办公场所、用地、贷款融资等方面予以支持。积极帮助企业争取省、市相关扶持资金,用于互联网平台产业发展。


(四)区发改局牵头,税务、财政等部门全力配合,加快推进政策落地见效。区税务局、区审计局依法予以监管、监督。各相关属地全力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对支持对象违反法律法规取得奖励的,及时采取措施,依法给予追回。


有效时间

2023年9月26日至2024年10月29日


四、浙江省

1.金华市


文件名称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金华市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奖励政策

支持网络货运平台发展。对引进和培育的网络货运平台企业,以企业前三年度营业额最高值为基数,当年营收增长率达到10%、20%、30%的,分别给予300万元、4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有效时间

2023年10月19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五、山西省

1.翼城县


文件名称

翼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翼城县支持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奖励政策

(一)关于省级税费分成部分。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缴纳税费省级分成增量部分(2023年至2025年,税费省级分成增量以2019年缴纳税费省级分成为基数;2026年至2030年税费省级分成增量以上年度缴纳税费省级分成为基数),由县财政部门待市财政按季拨付后完善财务处理,在次月全部奖补给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


(二)关于市、县税费分成部分。以2020年缴纳税费市、县两级分成基数,将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缴纳税费市、县两级分成增量部分,由县财政部门按增量额度98%奖补给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暂试行三年(2023-2025);试行期满后以企业上年度缴纳市、县(市、区)税费分成数为基数,按本县增量额度98%予以奖补,奖补资金一个月兑现一次,于次月月底前拨付到位。


(三)对新成立企业的奖励。对新成立的网络货运企业,按投资额的20%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当年营业性收入达3000万元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营业性收入每增3000万元,再给予10万元奖励。


(四)企业已领取我县同类奖励的,不得重复申领。


有效时间

2023年7月6日起施行


2.霍州市


文件名称

霍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支持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发展的 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文件名称

(一)为切实支持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做大做强,根据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营业收入情况给予企业奖励,每年奖补资金额度不超过企业当年上缴地方(县级)税收增量部分(增量以2019年缴纳税收为基数)。


(二)奖励周期为按月奖励,扶持奖励资金在企业申报当月月底前完成上月度奖励拨付,奖补金额不得高于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对县地方财政贡献额的99%。


(三)对已经入统网络平台货运企业的奖励。在上年年末核定累计营业收入的基础上每增加20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


(四)对新成立网络平台货运企业的奖励。当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营业收入每增加2000万元,再给予10万元奖励。


文件名称

2023年11月16日起施行,暂试行两年


六、河南省

1.南召县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南召县促进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奖励政策

(一)税收分配。通过县域内网络货运平台发送货物形成的运输税,发货企业(含工商个体户)按属地分配,入驻乡镇辖区的发货企业形成的运输税中地方留成部分归属地乡镇;入驻县开发区的发货企业形成的运输税地方留成部分归招商引资乡镇。


(二)积极支持。网络货运平台在县域经济中还是一项新事物,相关部门要用足各项支持政策,引导网络货运平台企业挖掘市场潜力,增加服务供给。同时加强规范和监管,监督平台企业守法经营,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


有效时间

2022年9月13日起施行


2.南阳市


文件名称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加快货运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文件名称

加快培育和壮大网络货运行业。货运物流企业核准建设网络货运平台,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的,给予30万元奖励,次年起营业额比上一年度每增加1亿元奖励20万元,奖励额度以地方税收留成为上限。支持物流企业推广使用新能源车辆,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另行制定。


文件名称

2023年9月12日起施行,试行1年



七、湖北省

1.襄阳市


文件名称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襄阳市区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奖励政策

对于网络货运平台企业,纳入统计且在注册地实际年交易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并依法纳税的,每年给予50万元奖励,奖励时间不超过3年。


有效时间

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八、安徽省

1.合肥市


文件名称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奖励政策

对营业收入超3亿元的4A级以上物流企业、四星级以上冷链物流企业、5A级网络货运企业,获批当年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有效时间

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