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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7/26 8:46:23
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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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寄一个价值 2200元的烤箱,运费150元,保价2200元。用户反映此件破损,企业愿意理赔950元。用户不满意,要求寄递企业照价理赔并退还运费。
寄递企业方面核实回复,此件正常收寄,此件货物到达后损毁。此件货物保价 2200 元,根据保价制度约定,托寄物损毁或者灭失的,按照声明保价和损失的比例赔偿。此件前面底部玻璃类破损,侧面板有破损,顶部未见损坏,其他部位未见明显破损,故作950元赔偿处理(可提供鉴定证明)。寄递企业已多次联系解释,建议与用户共同找机构鉴定维修,但对方不认可。
本案主要涉及快递服务合同中保价制度下违约损害的限额赔偿问题。
保价条款,是指寄件方除缴纳快件寄递费用外,根据快件的声明价值,按约定比例缴纳一定的保价费,快递服务组织在保价限额内,根据快件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的格式条款。
针对保价,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但是,该第四十五条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第五十九条还规定,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关于邮件的损失赔偿的规定,适用于快件的损失赔偿。据此,快件损失的赔偿,也不适用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特殊赔偿标准,而应当适用合同法等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然而,快递服务合同属于无名合同,合同法并未对快递服务合同的保价条款及限额赔偿问题进行专门规定。
2013 年出台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对快件丢失、损毁的赔偿问题进行规定,即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情况下,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照保价金额赔偿,未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照合同法、邮政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快递服务国家标准》附录中规定,“快件发生丢失时,应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此外,还应:a)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快递服务组织应按照被保价金额进行赔偿;b)对于没有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照邮政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c)造成用户其他损失的,按照相关民事法律法规赔偿。”
本案中,寄件人在将快件交付邮寄时,为快件购买了保价。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原则上快件损毁的用户有理由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快递暂行条例》《快递服务国家标准》向快递企业主张按照保价金额对损毁的快件进行赔偿。但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快件并未完全损坏,仅造成部分损坏。依据《快递服务国家标准》“部分损毁,指快件价值部分丧失,依据快件丧失价值占总价值的比例,按照快件丢失赔偿额度的相同比例进行赔偿”之规定,本案用户无权要求快递企业按照保价金额进行全额赔付,具体赔付金额应根据丧失的价值并结合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进行赔付。
结合本案,建议寄递企业向用户耐心解释双方间的权利义务及保价制度,使客户充分理解保价制度之规则,以求双方能够公平地处理本次纠纷。另外,为了避免损失的再次发生,寄递企业应该加强运输管理,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