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3/26 9: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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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局、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工会联合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4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以下简称一站式调解)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各地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抓前端、治未病”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协商调解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和诉源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立足预防、立足调解、立足法治、立足基层,进一步强化多部门协同合作,实现各类调解衔接联动,推动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体化解,服务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二、构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多元联合调解工作模式

各地要充分考虑本地区平台经济、新就业形态发展程度、案件数量、工作基础等差异,建立实体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联合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联合调解中心)和适应本地区实际的新就业形态劳动保障权益联合调解机制(以下简称联合调解机制)。联合调解中心原则上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调解中心加载相关职能。各地也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在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或者行业主管部门设立一站式联合调解中心,增加服务供给,方便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近就地维护合法权益。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在综治、矛调、信访等党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综合性服务平台设立一站式联合调解中心或者加载相关职能,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组织协调、办案指导等工作,提供协助协商、就业帮扶等服务;人民法院根据需要设置人民法院巡回审判点(窗口)等,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畅通调解、仲裁与诉讼、执行衔接渠道,积极履行指导调解的法定职能;司法行政部门通过在一站式调解中心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引导激励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等方式,做好一站式调解工作;工会、工商联和企联组织选派工作人员或者推荐行业领域专业人员积极参与一站式调解工作。积极争取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支持,共同建立健全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联动工作机制。

三、依法规范有序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

联合调解中心依法受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和用工合作企业之间因劳动报酬、奖惩、休息、职业伤害等劳动纠纷提出的调解申请,并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争议事实,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原则,注重服务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并重,帮助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促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

联合调解中心接到当事人现场调解申请,应当指导申请人写明基本情况、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并签字确认;接到当事人通过网络等渠道发来的调解申请,应当及时审核申请内容、材料是否清晰完整并告知当事人。对属于受理范围且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尽快完成受理。对不属于受理范围或者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应当做好记录,并口头或者书面通知申请人。调解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结束,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日。发生涉及人数较多或者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力大的劳动纠纷,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安排骨干调解员迅速介入,积极开展协商调解,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联合约谈、现场处置等工作,推动重大集体劳动纠纷稳妥化解。

四、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调解与仲裁、诉讼衔接

联合调解中心依法组织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及和解的,由联合调解中心制作调解协议书,并引导当事人立即履行调解协议。如果不能立即履行,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仲裁审查或者司法确认的,引导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对不属于联合调解受理范围、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未能调解成功的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要依法引导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数字赋能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线上线下融合调解

充分利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等单位在线调解平台,做好劳动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对符合在线调解条件的劳动纠纷开展全流程在线调解活动,包括在线提交调解申请、音视频远程调解、在线司法确认、线上法律咨询、文书电子送达等,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优质、低成本的多元解纷服务。加强调解工作智能化建设,打造“智慧调解”服务新模式,推动调解网上办、掌上办,努力实现当事人“零跑腿”。

六、强化服务保障

配备工作人员。联合调解中心工作人员由联合调解机制成员单位安排人员派驻、轮驻,也可以吸收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员、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劳动保障监察员、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和律师、专家学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工作。要落实《关于做好2023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财综〔2023〕12号)要求,做好政府购买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服务工作。

配齐设备设施。联合调解中心应当按照“有场地、有设备、有调解员、有经费、有制度、有标识”的建设标准,设置立案接待室(窗口)、调解室、法律援助室(窗口)、档案室和必要办案办公设施设备,悬挂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标识,不断提升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智能化建设水平。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联合调解中心设立仲裁院派出庭、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开展调解协议仲裁审查、司法确认和现场立案办案等工作。

保障工作经费。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江西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和《江西省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赣人社字〔2023〕206号)要求,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和财政部门支持,将联合调解中心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调解工作专项经费等各项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等单位要高度重视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调解工作,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强化组织保障。要明确专门的业务部门和工作人员进行工作对接,形成工作合力。要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工作信息通报机制,定期交流工作情况,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加强监督管理,对联合调解中心履行职责、服务质量、工作绩效、规范化建设等加强指导监管。要及时总结推广在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强工作宣传,营造关心关爱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的浓厚氛围。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文件精神,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任务、明确措施、明确责任、明确要求,定期对本文件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司法厅 江西省总工会
江西省工商业联合会 江西省企业联合会/江西省企业家协会
2024年3月13日